【通告】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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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2-11 14:25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守法、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洛南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区西至县汽车站、北至洛河南岸(清川北路与洛灞路交界以东)、南至保兴驾校(四皓街道抚龙湾社区四组)、东至县污水处理厂(城关街道野里社区陶底组)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含中心城区、经开区范围、南北过境路之间区域,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物业等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必须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依据《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应急、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管理相关工作。 六、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0914-732386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洛南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