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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手段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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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27 20:39

强制执行中都包含了哪些手段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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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金,男,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裕兴路矿务局家属院,判决生效后,拒绝还款,逃离住所,下落不明,知情者请联系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有重谢!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当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中都包含了哪些手段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一)查询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通过查询,法院能够准确掌握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为后续的执行工作提供依据。例如,在某起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向多家银行查询,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定期存款,这为执行工作找到了突破口。

(二)冻结存款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冻结存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冻结。这样可以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资金,确保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划拨存款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直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一种较为直接有效的执行手段。例如,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后,依法将相应款项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使案件得到了及时执行。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一)适用范围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主要适用于被申请执行人有工作单位,且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例如,在某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但拒不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以向其所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单位扣留其部分工资,以支付抚养费。

(二)执行程序

法院在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同时,法院在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一)查封与扣押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从而使被申请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例如,在某起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一批货物进行了查封,防止其转移财产。

(二)拍卖与变卖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执行措施。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作价出卖给有关购买者的执行措施。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优先选择拍卖的方式处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因为拍卖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法院可以进行变卖。例如,在某起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一)适用条件

搜查是指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是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例如,在某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申请执行人将一批贵重物品隐匿在其住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搜查条件,遂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

(二)搜查程序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搜查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当将搜查情况制作笔录,由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一)执行方式

强制交付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拒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直接强制交付的方式,如将财物或单据从被申请执行人处直接取走并交给申请执行人。例如,在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申请执行人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遂派执行人员直接从被申请执行人处取走钥匙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由有关单位持有,法院应当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转交。有关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如果有关单位拒不办理,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一)适用情形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搬出所占房屋或者退出所使用的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这种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纠纷等案件。例如,在某起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在拆迁期限届满后,拒不迁出房屋。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迁出措施,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执行程序

法院在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措施时,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结语

强制执行手段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交付财物或单据,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多种手段,法院能够有效地促使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强制执行制度也将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